通 告
(第6号)
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,防止疫情扩散蔓延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我县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.对全县所有车辆进行管制,实行限号通行,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(若最后一位为字母,则往前顺延);
周一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的车辆通行;
周二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2的车辆通行;
周三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3的车辆通行;
周四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4和8的车辆通行;
周五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5的车辆通行;
周六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6和9的车辆通行;
周日允许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7和0的车辆通行。
2.救援应急车、物资供应车及非本地车辆,须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(以下简称“县应急指挥部”)办理通行证后,方可通行。
3.因企业复工从外地来县的车辆,由企业代表前往县应急指挥部(县卫健委)依据规定开具通行证后,再携带纸质通行证到高速路口接人接车。
4.凡因上岗、复工、上学外出的车辆,由社区、村(居)委会和乡镇负责出具证明,具体流程按县应急指挥部第12号令的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执行。
5.摩托车、电动车等非机动车,由社区、村(居)委会管控,未经允许,不得驶出所在的社区、村(居)委会。
6.救护车、消防车、警用车、军用车、垃圾运输车,以及车辆尾号为G字母的应急公务车不限行。
违反以上限行规定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给予驾驶人记3分,罚款200元处罚。
交通管制自2020年2月10日早上8时起实施,解除时间另行通告。
都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2020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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